国敏侮辱案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宝刑初字第70号
被告人闫国民,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宝丰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宝丰县观音堂乡垛上村下垛组。因涉嫌侮辱犯罪于2004年7月8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0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国敏犯侮辱罪,于2004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国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7月1日中午,被告人闫国敏与本村村民郭爱因经济纠纷,在本村闫麦夫门口的十字街上发生争吵、对骂,闫国敏抓起地上的牛屎当众强行朝郭爱脸上抹,致郭爱满脸牛屎,郭爱当场晕倒在地。就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以下证据: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
闽公网安备 35021102001881号 
热门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