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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纳税管理及税收筹划2.20

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纳税管理及税收筹划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日趋复杂,而我国建筑业税收政策不断调整,近两年来国家采用货币从紧政策,整个建筑行业既竞争非常激烈,又面临资金紧张。因此建筑企业更应加强内部税务管理、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纳税成本、规避税务风险、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一、加强跨地区经营企业税收管理

1、设置纳税管理岗位

建筑业与其他行业不同,建筑工期长,流动性大,大部分企业必须跨地区经营才可能生存下去。各地区除了执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外,还有一些地方政策,所以造成各地税收政策不太统一,因此建筑企业应加强纳税管理。配备相应的纳税管理人员,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工作,及时掌握国家税收政策,制定企业纳税筹划计划和工作方案。加强同各个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业务联系。争取政策指导和工作上的支持。

2、《外管证》的管理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外出经营应开具《外出营业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外管证》是跨地区经营企业的一个重要文件。企业必须认真对待。否则可能会被课以重税。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若没有按税法规定的时间、程序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及开具的证明超过税法规定的有效期限的,或者没有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工程项目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就地征收。

所以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外管证》后,持《外管证》、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相关建筑项目的信息资料,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按照一项目一证件原则核发《外管证》。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积极到机构所在地开具外管证,否则没有此证或此证期限过了,在项目所在地会被税务机关做为独立纳税人征收企业所得税。由此可看出,外管证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重要性。同时纳税人在工程项目结束后,持项目所在地返还的《外管证》到机构所地地税务机关核销。

3、项目报验登记管理、发票管理

报验登记包括总包在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合同登记,然后各个分包单位也应登记在此工程合同项下。以便总承包人纳税时进行抵扣,差额纳税,而全额开具发票。项目同时建筑企业施工必须有一定的资质才能承接工程项目,而我国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同时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只有法人企业才能取得资质,所以很多项目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才能进行,所以要注意发票公司名称,以防由于公司名称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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