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
(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各年度工作总结;
(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登记机关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
(一)校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在规定期限内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及内容;医疗机构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不按规定申请校验;
第三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 ...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 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校验...
医疗机构效验管理办法试题与答案_企业管理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医疗机构效验管理办法试题与答案一、单选题 1、校验是指()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 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执业医师法》、...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 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卫医政发〔2009〕 卫医政发〔2009〕57 号 各省...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和校验管理办法(1)_制度/规范_工作范文_应用文书。附表 14 批准文号: 字( )第 号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申请单位 雷州市康华医院 (章) 法定...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和校验管理办法 隐藏>> 附表14 批准文号: 字( )第 号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申请单位 雷州市康华医院 (章) 法定代表人 吴海源 (章) (主要...
闽公网安备 35021102001881号 
热门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