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函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包头支行:
我司与贵行于2009年11月19日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书》,后为顺利履行该协议,贵我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合作补充协议书》。在合作期间中,我司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协议约定我司已具备全部(一百零二户)客户的放款条件,而贵行只发放了其中四十二户的贷款,剩余六十户至今未按协议放款。
为此我司特此函告贵行,望贵行能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及时、全部履行放款义务。
特此函告。
顺祝商祺!
包头市东亚新华置业有限公司
年月日
闽公网安备 35021102001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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