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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格但施工合同无效时如何确定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合格但施工合同无效时如何确定工程价款

发表时间:2011年07月18日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价款

江苏-南京
卜越

770786978

摘要
建设工程合格但施工合同无效时,发包人如何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这个问题早有定论。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合格但施工合同无效时,发包人如何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这个问题早有定论。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问题是,《解释》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各地法院对第二条都予以错误的理解和适用——《解释》)第二条演变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如此错误的理解和适用,这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司法实践中尚属罕见。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合同无效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宜采用财产返还的方式使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属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况,如果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就应当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
《解释》第二条可视为《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但书——在特殊情况下突破《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即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并且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可以不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而是根据承包人的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样的表述是赋予承包人一项可以选择的权利——即承包人可以提出请求,也可以不提出请求,而不是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或者确定的法律后果。在法律规范中,“可为”为权利,“应为”为义务,这是法理学的一个常识。“承包人请求…的,应予支持”也是对法院的约束,即如果承包人提出请求,法院就予支持,也只有在承包人提出请求时,法院才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的,应予支持”,是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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