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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但施工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工程价款的确定

建设工程 无效合同

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但施工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工程价款的确定

一、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第二条质疑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但施工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工程价款如何确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对此,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四种处理方式:一是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二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三是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套用国家定额标准计算工程直接费;四是套用工程定额扣除计划利润。

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一规定,解决了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确定问题。

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在确立“工程质量标准也可以高于合同的效力”这一原则方面具有开创精神和积极意义。但是,该“解释”

第二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一概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在法理和实践层面存在许多问题,值得商榷。

(一)从法理层面看,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第二条有悖法律精神

1、合同无效与价款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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