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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监管改革及其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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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改革】

巴塞尔协议Ⅲ的

资本监管改革及其影响分析

梅良勇1,2,刘勇3

(1.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北京100732;2.国家开发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北京100032;

3.国家开发银行,北京100032)摘要:本文对巴塞尔协议Ⅲ关于资本监管的核心内容及其分阶段实施安排进行归纳,分析了巴塞尔协议Ⅲ所反映出的资本监管新理念,并对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监管要求与我国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比较,最后分析了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可能影响,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资本监管;银行业文章编号:1003-4625(2010)12-0008-03中图分类号:F831.0文献标识码:A一、巴塞尔协议Ⅲ主要内容及分阶段实施安排(一)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1.一级资本金比率。根据巴塞尔协议Ⅲ,普通股最低要求,即资本结构中吸收损失的最高要素,将从当前的2%提升至4.5%。这一严格的资本要求将分阶段实施,从2013年1月1日开始,2015年1月1日之前实现。一级资本金(包括普通股和其他符合要求的资本)比率将在同一时间从4%提升至6%。

2.资本留存缓冲。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ConservationBuffer),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这一留存缓冲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持有缓冲资金用于在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期“吸收”损失。尽管银行在危机期间可以利用这一缓冲,但资本比率越是接近最低要求,受到的限制也会越大。一旦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这一机制可防止一些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也肆意发放奖金和高红利的情况。

3.反周期缓冲。巴塞尔协议Ⅲ还提出了“反周期缓冲”的资本要求,这一新的缓冲比率为普通股或其他能完全“吸收”亏损的资本的0-2.5%,将根据各国情况具体执行。“反周期缓冲”是基于一项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要求银行在信贷过分充足的情况下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对一国而言,这一缓冲仅仅在“信贷增速过快并导致系统范围内风险积累”的情况下才会生效。一旦“反周期缓冲”生效,将作为留

收稿日期:2010-10

作者简介:梅良勇(1978-),男,湖北武汉人,博士,中国社科院金融所与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在站博士后;刘勇(1960-),男,沈阳辽中人,博士后,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发展局局长。

金融理论与实践

存缓冲范围的延伸。

4.杠杆率要求。除了上述这些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还有一项并不基于风险的“杠杆率”要求作为辅助。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各国对3%的一级杠杆率在同一时期进行平行测试。基于平行期的测试结果,再于2017年上半年进行最终调整,并希望在2018年1月1日进入新协议的第一支柱部分。

5.系统重要性银行。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1%的附加资本要求,降低“大而不能倒”带来的道德风险。同时,巴塞尔委员会与金融稳定局(FSB)正在研究一项针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综合方案,可能包括资本附加费(CapitalSurcharges)、或有资本(ContingentCapital)、保释债(Bail-inDebt)等。此外,有关清算制度的相关工作也将持续进行。

6.引入流动性监管指标。巴塞尔协议Ⅲ将引入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PR)对银行的流动性进行监管。其中流动性覆盖比率(LCR)用来确定在监管部门设定的短期严重压力情境下,银行所持有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的流动性资产的数量,以便应对此种情境下的资金净流出;而净稳定融资比率(NSPR)主要用于确保各项资产和业务融资,至少具有与它们流动性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满足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

(二)巴塞尔协议Ⅲ主要规则的实施时间安排根据2010年9月12日达成的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所有成员国执行期将从2013年1月1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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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2010年第12期(总第37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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