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招商引资实施办法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大对外开放,开发引进的步伐,抓好经济建设以招商引资为突破口,以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为先导,根据《鄂伦春旗自治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商引资范围
1、对于资源转换、旅游开发、完善社会服务功能;具有拉动地方经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项目都属于招商引资范围。
2、对于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及国家禁止的项目不属于招商引资范围。
二、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在贯彻执行自治区和呼盟制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结合我旗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1、凡来我旗投资的项目,一律实行“一事一议、一厂一策、特事特办”的原则,一律实行“最低线收费制”,在税费方面,凡是旗地方权限范围内可免收的全部免收。
2、在招商引资项目的审批上,实行“一站式”服务到位,由招商局牵头提供服务,相关部门集体办公。项目的审查、审批要在项目申报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工作,不得以任
闽公网安备 35021102001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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